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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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号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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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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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号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4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黄艳勋联系电话:0769-89889816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92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111号公告裁定书(吴永弦)下一篇(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号送达应诉材料(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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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
| 2 |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号送达应诉材料(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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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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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号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丰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瑞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达公司)、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普达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2份、查封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博瑞达公司向原告安德丰公司支付电芯货款1,033,845.68元及违约金(以1,033,845.68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为661,661.24元);以上暂共计1,695,506.92元;2.被告博瑞达公司承担律师费60,000元、担保费14,000元;3.被告博普达公司对博瑞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联系人:黄艳勋联系电话:0769-89889816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92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88号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深圳市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下一篇(2016)粤1972民初317号公告应诉材料(东莞市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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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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