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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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孙明达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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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财保192号 | - |
申请人-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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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2-14 |
2 |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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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财保50号 | - |
申请人-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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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2-14 |
3 |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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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4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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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10-20 |
4 |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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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996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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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20-08-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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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6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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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6-14 |
2 | (2018)粤0391民初4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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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9-0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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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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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孙明达 杨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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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孙明达、杨爽: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爽、孙明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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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2 |
(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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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孙明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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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之一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以年利率20%计至2018年4月24日);二、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年利率24%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明达对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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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3 |
(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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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爽 孙明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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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杨爽、孙明达: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爽、孙明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21569号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孙明达向被告杨爽转让深圳市宝安区金地塞拉维花园27栋一单元4C100%份额的行为,恢复登记在被告孙明达名下;2、两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下午14时30分,请你们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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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4 |
(2020)粤0391执6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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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602号 | -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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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602号张伟、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2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6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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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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