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
被告- 张劲松 收起
...
展开
|
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8-30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收起
...
展开
|
公示催告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01-24 |
3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二 | - |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傅丽芳 当事人-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二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丽芳诉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及第三人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傅丽芳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09-13 |
2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一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傅丽芳 当事人-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一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丽芳诉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7-09-06 |
3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傅丽芳 当事人-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483号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丽芳诉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七个被告向原告代位偿还利息1000000元,本金15000000元,2013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止15000000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及2013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被告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在收到(2013)绍诸执民字第663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仍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数额范围内,以第1条诉讼请求的数额为限,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你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本院通知你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6-10-2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