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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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5执1003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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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2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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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2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南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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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南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南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押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杭州南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杭州南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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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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