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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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天保、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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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
原告-李天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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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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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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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天保、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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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
原告-李天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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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天保与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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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天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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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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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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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段永平、陈各平、王文丽、李小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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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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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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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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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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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段永平、陈各平、王文丽、李小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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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段永平 陈各平 王文丽 李小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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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段永平、陈各平、王文丽、李小富: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段永平、陈各平、王文丽、李小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清偿贷款本息12207437.8元(本金金额10690000元、截止具状日利息1517437.8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同工4份,合同1本息5298564.73元,其中本金余额4990000元、利息308564.73元;合同2本息4274475.63元,其中本金余额3500000元、利息774475.63元;合同3本息1646959.78元,其中本金余额800000元、利息187437.66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段永平、被告王文丽的提供抵押物(抵押物为房产2套,即1东莞市塘厦镇长埔花园建材市场G幢201号,2东莞市塘厦镇长埔花园建材市场G幢1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合同4债务(即本息987437.66元,其中本金余额800000元、利息187437.66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段永平对以上4份合同(即合同1、合同2、合同3、合同4)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本息合计12207437.8元,其中本金金额10690000元、利息1517437.8,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以上3份合同(合同1、合同2、合同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11220000.14元,其中本金余额9890000元、利息1330000.14,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5、判令被告东莞市金永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以上2份合同(合同1、合同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本息合计9573040.36元,其中本金余额8490000元、利息1083040.36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6、判令被告王文丽对以上2份合同(合同1、合同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6286002.39元,其中本金余额5790000元、利息496002.39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7、判令被告陈各平对合同1承担连带保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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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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