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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8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68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6

    法律诉讼106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天志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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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执异3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金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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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10-01
    2

    周天志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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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执异319号 -

    申请执行人-陈金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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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9-30
    3

    周天志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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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执异2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金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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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9-30
    4

    周天志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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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执异266号 -

    申请执行人-陈金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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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9-29
    5

    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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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581民初24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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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清市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5-31
    6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鸿鹏、吴来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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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3执106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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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5-17
    7

    吴清煌、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香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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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3执98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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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8
    8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秀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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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3执1069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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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5-17
    9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苏、黄双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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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3民初116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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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5-06
    10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振微、洪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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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3民初28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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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5-06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菁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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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安市人民法院 G56 2019-01-31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溪水 黄文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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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安市人民法院 G07 2018-11-18
    3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 被告- 张联辉 苏秀丽 苏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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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安市人民法院 G57 2018-09-30
    4 (2017)闽0583民初46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晓琴 覃正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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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安市人民法院 G18 2018-05-31
    5 (2017)闽0583民初46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晓琴 覃正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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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安市人民法院 G55 2017-12-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尤丽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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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83民初1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国斌 郭绍供 郑淑真 郭彬欣 尤泽胜 尤丽玲 唐秀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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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闽0583民初160号尤丽玲(住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龙头170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泽胜、唐秀芹、尤丽玲、郭国斌(法定代理人:尤丽玲)、郭彬欣(法定代理人:尤丽玲)、郑淑真、郭绍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25日15时0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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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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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国斌 郭绍供 郑淑真 郭彬欣 尤泽胜 尤丽玲 唐秀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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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2)闽0583民初 160 号 尤丽玲(住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龙头 170号 ) : 本院受理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告 尤泽胜、唐秀芹、尤丽玲、郭国斌(法定代理人:尤丽玲)、郭彬欣(法定代理人:尤丽玲)、郑淑真、郭绍供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 /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 2 年 4 月 25 日 15 时 00 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二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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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最、陈昌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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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3民初93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最 陈昌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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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最、陈昌鹏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9-28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闽0583民初9384号陈最、陈昌鹏: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最、陈昌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1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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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4

    [裁判文书]黄加伟、黄小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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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3民初62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茹 黄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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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83民初6255号之一黄加伟、黄小茹: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加伟、黄小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3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加伟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黄加伟、黄小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2月20日为1817.09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黄加伟、黄小茹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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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5

    [裁判文书]黄加伟、黄小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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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3民初625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茹 黄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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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黄加伟、黄小茹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2-19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83民初6255号之一黄加伟、黄小茹: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加伟、黄小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3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加伟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黄加伟、黄小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2月20日为1817.09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黄加伟、黄小茹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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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6

    [裁判文书]陈世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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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3民初50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世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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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83民初5052号陈世吉(住南安市诗山镇梧埔山村坑园50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3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吉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世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本案受理费1599元,由被告陈世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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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7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蔡志强、黄春凤、蔡志刚、谢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拍卖通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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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3执恢2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 蔡志强 黄春凤 蔡志刚 谢秀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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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蔡志强、黄春凤、蔡志刚、谢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583执恢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址在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1幢1-4层、2幢1-5层房产)[以南土他项(2013)第2013069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登记为准]。二、拍卖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并依法委托泉州中正测绘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和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测绘及价格评估。现对本院(2019)闽0583执恢213号执行裁定书、泉中正测绘(2019)第2019040901号测绘报告、泉中正测绘(2019)第2019040901-1号补充报告、中利资评报字(2020)QZ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拍卖通知有异议,应自送达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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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8

    (2020)粤0304民初22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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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2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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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2177号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0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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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9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蔡志强、黄春凤、蔡志刚、谢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拍卖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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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3执恢2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 蔡志强 黄春凤 蔡志刚 谢秀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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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蔡志强、黄春凤、蔡志刚、谢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583执恢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址在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1幢1-4层、2幢1-5层房产)[以南土他项(2013)第2013069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登记为准]。二、拍卖被执行人南安市志盛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并依法委托泉州中正测绘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和厦门中利资产表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测绘及价格评估。现对本院(2019)闽0583执恢213号执行裁定书、泉中正测绘(2019)第2019040901号测绘报告、泉中正测绘(2019)第2019040901-1号补充报告、中利资评报字(2020)QZ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拍卖通知有异议,应自送达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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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10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栋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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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3执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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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83执327号王栋梁: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栋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栋梁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闽0583执3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栋梁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环城西路小区17#、18#楼连接体1层102号店【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20153号】。经依法委托泉州名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泉名城评(房)[2020]1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于2020年7月21日价值为44.88万元。现对本院(2020)闽0583执3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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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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