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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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市监案〔2016〕599号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柯桥工商罚告〔2016〕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要求。当事人经营的小器鬼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功率因素项目和显色指数项目不符合GB/T24908-2014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小器鬼牌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的货值为500元且未索取质量合格证明,经研究,对当事人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剩余留存58只小器鬼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其中3只为抽检备样);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元(陆拾叁元整);四、处罚款人民币1250元(壹仟贰佰伍拾元整);上述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313元(壹仟叁佰壹拾叁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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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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