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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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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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6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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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3 |
2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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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23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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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07 |
3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晓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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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3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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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10-08 |
4 |
潘树林、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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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6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潘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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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18 |
5 |
潘树林、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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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6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潘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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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18 |
6 |
刘弦、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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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1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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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10-08 |
7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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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6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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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8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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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6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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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9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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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6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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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10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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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6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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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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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9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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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信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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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7号卢信允: 本院受理的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龙熹苑7号车位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车位物业管理费7360元;3、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支付逾期未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40515082021-09-1415:45:29:0联系人:豆水仙、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19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卢信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豆水仙、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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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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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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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信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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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7号卢信允: 本院受理的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龙熹苑7号车位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车位物业管理费7360元;3、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支付逾期未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40514732021-09-1415:44:19: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19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卢信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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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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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8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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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信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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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8号卢信允: 本院受理的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26922.09元;3、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水费1271.16元;4、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支付逾期未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和水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和水费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40514642021-09-1415:43:57: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198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卢信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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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4 |
(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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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和顺 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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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8454.46元及违约金4718.16元(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于保修期满(即2022年12月20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工程款保证金(总工程款的3%)59276.92元;3.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管账户中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69482021-08-2316:45:56:0联系人:牛立萍、秦雯(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牛立萍、秦雯电话:020-830085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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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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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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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信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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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7号卢信允: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信允、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卢信允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车位物业管理费5047.74元及利息(利息以5047.7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卢信允负担2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216942021-08-1716:38:32: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19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卢信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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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6 |
(2021)粤0106民初198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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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信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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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8号卢信允: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信允、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卢信允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3288.18元及利息(利息以13288.1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8元,由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元,被告卢信允负担1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217152021-08-1716:39:24: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198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卢信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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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7 |
(2021)粤0106民初22735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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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27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靳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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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2735号靳见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的车位物业管理费8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2019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利息为7.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02192021-08-1617:37:20:0联系人:余小敏、周梦瑶(2021)粤0106民初22735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靳见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余小敏、周梦瑶电话:020-830068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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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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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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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和顺 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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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8454.46元及违约金4718.16元(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于保修期满(即2022年12月20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工程款保证金(总工程款的3%)59276.92元;3.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管账户中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75222021-08-1217:36:54:204联系人:牛立萍、秦雯(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牛立萍、秦雯电话:020-830085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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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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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38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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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3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 冯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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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4387号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14387号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70132.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应付未付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照每日0.5‰的比例计算,自次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被告冯晓林对上述义务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日常服务费4680元,被告冯晓林对上述义务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水费97.2元及滞纳金、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电费31794.7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应付未付的水费、电费为本金,按照每日0.5‰的比例计算,自次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被告冯晓林对上述义务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70元,由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20元;保全费1929元,由被告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834162021-07-0616:00:48:0联系人:王嘉蔚、陆景亮(2020)粤0106民初14387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冯晓林、广州市祥驹贸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王嘉蔚、陆景亮电话:830085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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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8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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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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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8号卢信允: 本院受理的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26922,0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水费1271.1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及水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及水费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曰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〇21年3月幻曰利息为2493,6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318352021-05-1916:20:04:223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198号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信允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卢信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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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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