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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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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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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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凯欣与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文、张春蓉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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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何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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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黄国强与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游伟健、于文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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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黄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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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艳与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安逸、于文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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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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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邓文坚、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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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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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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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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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李锡忠、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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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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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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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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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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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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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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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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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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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174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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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2 | (2017)粤0104民初174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强 陈文舍 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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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3 | (2017)粤0104民初12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长进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湛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福彬 马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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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6 |
4 | (2017)粤0104民初174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卓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尚均 陈文舍 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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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5 | (2017)粤0104民初174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强 陈文舍 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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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6 | (2017)粤0104民初174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融美投资有限公司 陈培清 陈文舍 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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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7 | (2017)粤0104民初174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谢海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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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8 | (2017)粤0104民初174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海榆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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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9 | (2017)粤0104民初1745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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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7 |
10 | (2017)粤0104民初92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区锐坤 廖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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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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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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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锡忠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当事人-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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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42页第22行至第43页第2行应当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484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李锡忠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0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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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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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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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锡忠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当事人-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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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787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起,按年息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上诉人李锡忠;三、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给上诉人李锡忠;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40000元给上诉人李锡忠;六、驳回上诉人李锡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4488元,由李锡忠负担4488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187.5元,由李锡忠负担6187.5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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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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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锡忠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当事人-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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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锡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8时45分-10时在第83法庭进行第二次庭询。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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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4 |
(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你们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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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锡忠 被告-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周锐城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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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第三人周锐城: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忠诉你们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李锡忠于2019年3月1日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告李锡忠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并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870万元、利息983.75万元(按月息2.5%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计至2015年8月24日)、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105国道西侧(综合楼)的房产(建筑面积16873.94平方米,产权证号:粤房地权穗字第0210227237)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其中首期律师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4万元)由六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六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联系人:吴超慧联系电话:82112511525018592019-03-0619:42:35:120(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你们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告,承担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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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5 |
(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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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李锡忠 被告-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周锐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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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第三人周锐城:本院受理的(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锡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锡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524847452019-02-1914:54:38:587(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送达,李锡忠,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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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6 |
(2018)粤0104执71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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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执7196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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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7196号赖远锋、陈文舍、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因你方未自动全部履行本院(2017)粤0104民初174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决定书,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过户等裁定书,以及审计、评估等鉴定报告等,不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注:本公告刊登在大洋网www.dayoo.com政务专栏-越秀法院公告专栏523375962018-10-2215:19:30:325(2018)粤0104执7196号执行公告执行,公告,履行,广州市,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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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7 |
(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康钜、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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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锡忠 被告-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黄康钜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周锐城 胡泽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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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康钜、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锐城、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70万元、利息983.75万元(按月息2.5%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计至2015年8月24日)、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105国道西侧(综合楼)的房产(建筑面积16873.94m,产权证号:粤房地权穗字第0210227237)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曾远文、被告李兰香、被告曾幼文、被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合计8853.7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西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吴超慧联系电话:82112511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523326702018-10-1617:09:02:155(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康钜、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锐城、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被告,广州市,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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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8 |
(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康钜、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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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锡忠 被告-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黄康钜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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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康钜、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70万元、利息983.75万元(按月息2.5%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计至2015年8月24日)、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105国道西侧(综合楼)的房产(建筑面积16873.94m,产权证号:粤房地权穗字第0210227237)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曾远文、被告李兰香、被告曾幼文、被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合计8853.7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00分在本院西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超慧联系电话:82112511522179592018-06-2716:06:06:186(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康钜、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被告,广州市,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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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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