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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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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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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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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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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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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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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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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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深圳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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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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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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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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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深圳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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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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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深圳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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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伍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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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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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珠海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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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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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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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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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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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147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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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1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民事裁定对伍蓉名下价值相当于.元的财产采取的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 伍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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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伍蓉、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伍蓉名下价值相当于801773.9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伍蓉、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伍蓉名下价值相当于801773.9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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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2022)粤2071执保99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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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 伍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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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伍蓉、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99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伍蓉、中山市景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01773.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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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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