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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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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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行终233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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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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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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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行终231号 |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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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8 |
3 |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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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行终232号 | 行政撤销 |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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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8 |
4 |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视泰和布吉影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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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5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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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5-17 |
5 |
刘丽娜与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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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4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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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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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邦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蒋婷、王华君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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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1780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上诉人-广东华邦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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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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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炜平与深圳市通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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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5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罗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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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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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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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监6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诉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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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1-02 |
9 |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曹世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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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94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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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19-12-17 |
10 |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蒋婷等与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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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2274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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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20-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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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72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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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2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户籍地址河南省长垣县满村乡周宜邱村 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小丽。委托刘东林 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公司员工。委托彭其 为公司员工。顿高强 汉族 身份证号码。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二路奥林匹克大厦楼 年月日出生 当事人-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顿高强物业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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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二路奥林匹克大厦23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552454。法定代表人刘小丽。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林,为公司员工。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其,为公司员工。被告顿高强,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长垣县满村乡周宜邱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09236536。原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顿高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顿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3日,原告与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语山林花园开发商,现更名为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海语山林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续续签至2021年11月12日。合同中约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代收水电费收费标准,并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水电费代收代缴的,按水电部分规定按标准收取滞纳金)。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与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已经约定,卖方已经向其明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2010年4月10日被告办理入伙收房后,自2018年5月起开始欠费,截止2020年7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各项费用7194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7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501.5元,本体维修基金511.42元,合计6013.02元;二、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违约金1080.54元,本体维修基金逾期违约金100.44元,合计1180.98元(自应交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7月7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语山林花园开发商,现更名为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海语山林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续签至2021年11月12日。该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住宅2.69元/月/平方米,本体维修基金带电梯0.25元/月/平方米,代收水电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水电部门统一标准执行”;第五款约定“物业收取的相关费用按月缴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业主、物业使用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则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水电费代收代缴的,按水电部分规定按标准收取滞纳金”。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与案外人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卖方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已协议方式聘请具有3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9元交纳,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2010年4月10日,被告办理了入伙收房,并开始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2018年5月起,被告开始欠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缴纳物业费。上述事实,由《海语山林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入伙会签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海语山林花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支付物业费。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逾期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顿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7日物业管理费5501.5元,本体维修基金511.42元;二、被告顿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违约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至2020年7月7日,物业管理费逾期违约金1080.54元,本体维修基金逾期违约金100.44元)。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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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2 |
(2017)粤0304民初486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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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60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赖新友 薛凤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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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607号赖新友、薛凤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新友、被告薛凤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深圳市智高安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包括归还款项5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贾建增,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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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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