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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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月英、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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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月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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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陶桂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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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陶桂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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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贝妹琴与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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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贝妹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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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贝妹琴与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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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贝妹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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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贝金水与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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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贝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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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贝妹芳与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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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贝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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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贝妹芳与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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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贝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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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贝妹芳与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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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贝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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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朱勤、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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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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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陈其熔、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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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其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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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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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10-1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浙0103民初4969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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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9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陶桂菊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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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969号之二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陶桂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桂菊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桂菊借款利息5400元、逾期利息5400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19日,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陶桂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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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 2 |
(2017)浙0103民初10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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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其熔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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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96号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陈其熔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其熔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其熔借款利息8000元、逾期利息1566.67元(从2016年9月27日暂算至2017年2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许畅对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其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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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 3 |
(2017)浙0103民初10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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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其熔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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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98号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陈其熔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其熔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其熔借款利息3600元、逾期利息4670元(从2015年11月6日暂算至2017年2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其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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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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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1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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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勤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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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100号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朱勤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勤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勤借款利息1800元、逾期利息2590元(从2015年9月11日暂算至2017年2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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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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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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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其熔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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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98号之一许畅:本院受理原告陈其熔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其熔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其熔借款利息3600元、逾期利息4670元(从2015年11月6日暂算至2017年2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其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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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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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9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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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9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月英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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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986号之一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孙月英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月英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月英利息4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7800(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5日,此后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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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 7 |
(2017)浙0103民初10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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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其熔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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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96号之一许畅:本院受理原告陈其熔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其熔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其熔借款利息8000元、逾期利息1566.67元(从2016年9月27日暂算至2017年2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许畅对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其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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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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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1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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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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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100号之一许畅:本院受理原告朱勤为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勤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勤借款利息1800元、逾期利息2590元(从2015年9月11日暂算至2017年2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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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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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0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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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0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树根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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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9050号之一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徐树根与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树根借款35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树根利息6300元;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树根逾期利息17490元(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此后计至实际履行日止);四、驳回原告徐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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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 10 |
(2016)浙0103民初9053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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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0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树根 被告- 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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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9053号之一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畅:本院受理原告徐树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树根借款170000元;二、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树根利息30600元;三、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树根逾期利息88307元(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此后计至实际履行日止)。四、驳回原告徐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9元,由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徐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翠屏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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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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