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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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赵英、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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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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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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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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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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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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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虞徐英、诸家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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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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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虞徐英、诸家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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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嘉兴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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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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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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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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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11执1433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2 | (2020)浙0411执1431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3 | (2016)浙0402执378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02-02 | 详情 |
4 | (2015)嘉南执民字第02018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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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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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 诸家平 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 钱永良 王益 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陶惠林 周月红 方红娟 单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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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单洪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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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2 |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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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 诸家平 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 钱永良 王益 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陶惠林 周月红 方红娟 单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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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单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有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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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
3 |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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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良骏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 诸家平 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 钱永良 王益 嘉兴市惠枫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陶惠林 周月红 方红娟 单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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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良骏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单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兴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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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
4 |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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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被告- 虞徐英 诸家平 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 徐霞娟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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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徐英、诸家平、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徐霞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及被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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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
5 |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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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被告- 虞徐英 诸家平 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 徐霞娟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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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徐英、诸家平、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徐霞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及被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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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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