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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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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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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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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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34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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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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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6号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8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8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4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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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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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914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夏登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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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9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夏登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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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914号夏登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登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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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3 |
(2020)粤1972执691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夏登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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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9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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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914号夏登昌: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欧德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登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69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货款54420元、违约金20000,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16元,合计75436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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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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