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史文芳与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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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953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史文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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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8-04 |
| 2 |
周金金、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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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72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金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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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9-28 |
| 3 |
苏广平、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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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969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苏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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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6-23 |
| 4 |
吴燕萍与曹玲玲、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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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27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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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19 |
| 5 |
高沛与杭州哈拿幼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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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681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高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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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14 |
| 6 |
郑玲丽、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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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188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郑玲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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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7-31 |
| 7 |
浙江蓝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曹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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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21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蓝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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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20-04-21 |
| 8 |
浙江蓝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哈拿幼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曹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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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4508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蓝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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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20-10-27 |
| 9 |
高盼、杭州哈拿幼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徐莹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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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587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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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05-28 |
| 10 |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李向民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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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特7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杭州哈拿幼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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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3 | 2017-12-2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浙0105执3214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2 | 详情 |
| 2 | (2019)浙0105执276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 3 | (2019)浙0105执276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 4 | (2019)浙0105执239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0 | 详情 |
| 5 | (2019)浙0105执188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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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艳红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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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罗艳红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8号],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艳红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6189.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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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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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槐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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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7号],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槐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工资25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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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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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卜洋琪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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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卜洋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717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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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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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艳红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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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罗艳红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23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开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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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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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槐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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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槐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23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开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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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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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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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玲丽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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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郑玲丽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共计7832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早教课时费7000元;上述两款项共计人民币8532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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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 7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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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任杰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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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任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任杰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的工资4572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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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 8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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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艳霞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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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艳霞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艳霞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工资52239.2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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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 9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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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0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莫 被告- 兰诉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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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莫与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07号],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莫与兰2017年6月至8月的工资1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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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 10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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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任杰 被告- 杭州哈拿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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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任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2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街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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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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