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卫公罚〔2019〕58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19〕58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灵芝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柯桥东芝宾馆未对在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灵芝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柯桥东芝宾馆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灵芝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柯桥东芝宾馆未对在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于2019年6月7日回访检查时已整改,其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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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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