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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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冯国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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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83民初19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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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4 |
2 |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李延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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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83民初19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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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13 |
3 |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李学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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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83执5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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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2 |
4 |
刘海波、霍英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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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民终46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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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4 |
5 |
刘海波、霍英健等与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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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83民初132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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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24 |
6 |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牛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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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83执恢132-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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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9 |
7 |
郑州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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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民申496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郑州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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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11 |
8 |
刘六来、张秋香与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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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83执71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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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26 |
9 |
王年军与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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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83民初183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王年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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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01 |
10 |
刘海波、霍英健等与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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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83民初98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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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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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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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民初16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 李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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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军:本院受理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8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孟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1刊登日期:2019-10-21上传日期:2019-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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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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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民初30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 张立柱 刘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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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柱、刘花玲:本院受理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88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孟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3-15上传日期:2019-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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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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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 张立柱 刘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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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柱、刘花玲:本院受理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孟州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12-24上传日期:2018-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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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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