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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都置业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曹家洋村2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2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尧波、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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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徐尧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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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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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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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上虞卡特卡丹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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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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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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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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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嵊州市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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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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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胡梦梦、胡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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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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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市鹿山街道群鑫门业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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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鹿山街道群鑫门业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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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王水根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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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原告-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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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立明、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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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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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水根、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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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异议人-绍兴市上虞区申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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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683执2544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5 详情
    2 (2021)浙0683执2543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5 详情
    3 (2021)浙0683执2541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5 详情
    4 (2021)浙0683执241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23 详情
    5 (2021)浙0683执2278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6 (2021)浙0683执227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7 (2021)浙0683执181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08 详情
    8 (2021)浙0683执1615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24 详情
    9 (2021)浙0683执1204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0 详情
    10 (2021)浙0683执439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02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原告原告胡梦梦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等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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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梦梦 当事人-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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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胡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胡梦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胡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417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胡梦梦撤诉。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胡梦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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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2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原告胡梦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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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梦梦 当事人-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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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梦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梦梦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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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3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胡梦梦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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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梦梦 当事人-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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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胡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胡梦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胡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417号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防疫期间出庭须知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储一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尉木根、俞聪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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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4

    (2019)浙0683民初7755号原告王立明诉被告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何新花、何亚富、王有灿开庭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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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民初77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立明 被告-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 何新花 何亚富 王有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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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何新花、何亚富、王有灿: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明诉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何新花、何亚富、王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7755号开庭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1月5日09:30在黄泽标准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洪妃、人民陪审员吕春霞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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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3
    5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胡梦梦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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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梦梦 当事人-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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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梦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胡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417号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防疫期间出庭须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解除。二、判令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将(2019)浙0683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当返还给原告的40万购房款中的购房贷款余额部分款项257841.14元直接返还给被告。三、判令第三人返还原告已归还给被告的贷款本息16966.87元。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储一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德荣、俞聪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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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6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胡梦梦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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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1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梦梦 当事人-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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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梦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第三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4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解除。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份付的贷款本息20574.27元。三、判令原告的贷款本金余额260868.17元由第三人直接归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份支付的贷款本息20574.27元,也由第三人归还被告。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储一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德荣、俞聪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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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7

    (2019)浙0683民初7755号原告王立明与被告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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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民初77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立明 被告- 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 绍兴市上虞卡特卡丹服饰有限公司 何新花 何亚富 王有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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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新花、何亚富、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明与被告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山外山宾馆、绍兴市上虞卡特卡丹服饰有限公司、何新花、何亚富、王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副本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何新花、何亚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到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为42.6万元):2、判令被告何新花、何亚富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王有灿、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處区山外山宾馆、绍兴市上虞卡特卡丹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刘艳、人民陪审员吴正荣、人民陪审员吕春霞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艳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黄泽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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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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