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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铭伟经贸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开发区北京中道麦芽厂西侧平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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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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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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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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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罗庆达、郜怀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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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罗庆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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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山西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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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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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闫东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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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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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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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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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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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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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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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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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闫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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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闫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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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森泰煤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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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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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冀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被告-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泰铭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闫凯 闫东明 刘志伟 于晓燕 宋佼佼 刘艳萍 秦皇岛铭伟集装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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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G49 2020-08-2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被告-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泰铭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闫凯 闫东明 刘志伟 于晓燕 宋佼佼 刘艳萍 秦皇岛铭伟集装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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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G20 2020-03-10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冀03执96号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2-25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冀0302民初11155号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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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1155号 质押合同纠纷

    原告-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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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302民初111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支付监管费1520437.5元及利息(利息按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0月22日止),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则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代为支付,其支付后可向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76元。由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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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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