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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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陈肇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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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340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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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9 |
2 |
何尚志、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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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62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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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7 |
3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建某、雷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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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127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雷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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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0 |
4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水金、刘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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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财保63号 | - |
申请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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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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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雷知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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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624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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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8-15 |
6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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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876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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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11 |
7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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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58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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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6-07 |
8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梓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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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25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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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08 |
9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高秀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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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564号之九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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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8 |
10 |
刘丽、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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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63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刘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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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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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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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40号 | -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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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粤01执140号王海华: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7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67235.7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409.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5039z报告财产令内容: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立即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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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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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20号 | -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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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120号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方淮河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48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方淮河支付款项2115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17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5009报告财产令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淮河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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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3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永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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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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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25号黎永衡: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本院对黎永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粤01执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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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4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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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25号 | -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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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125号黎永衡: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7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277751.4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06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5023报告财产令内容: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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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5 |
(2022)粤0105执2823号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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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执282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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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05执2823号李丽: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282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542031192022-02-2417:13:55:917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2)粤0105执2823号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李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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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6 |
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林顺莲(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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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678号 | -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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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678号林顺莲: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93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499170.1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388.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5651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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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7 |
(2021)粤0105民初396号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晓如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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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晓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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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96号刘晓如: 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晓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396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晓如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刘晓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剩余期限资产管理收益225896.91元; 三、被告刘晓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34607.41元; 四、被告刘晓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517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5元,由被告刘晓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540412602021-09-0615:23:55:0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2021)粤0105民初396号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晓如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刘晓如: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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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8 |
(2021)粤06民终79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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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790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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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7908号梁爱莲: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爱莲的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传票的内容如下: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09时00分上午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进行法庭调查;本案合议庭成员吴行政、姜欣欣,吴媛媛,书记员杨思韫。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1664,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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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9 |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洁兰、何玩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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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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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执5627号梁洁兰、何玩强: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71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45100.0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77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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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10 |
(2021)粤2071民初124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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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4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贵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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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诉黄贵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国荣,吴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自2021年2月3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编号为(JR)JF20181029PY0012号《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标的:¥133,16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期限资产管理收益共计¥91,961.74元(按日标的资产管理收益¥50.01元,从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2月3日起计至2026年2月16曰);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损失¥15,155.29元(损失以诉请二为基数,按0.2%。/日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日计算至2021年2月2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392.35元(违约金以诉请二为基数,按20%的标准计算);【以上2、3、4项合计¥125,509.38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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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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