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金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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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5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周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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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16 |
| 2 |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许芬、陈松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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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5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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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16 |
| 3 |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福灶、陈芬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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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5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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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16 |
| 4 |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福灶、陈芬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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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14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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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25 |
| 5 |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金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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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14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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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25 |
| 6 |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许芬、陈松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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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14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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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25 |
| 7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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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67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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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09-17 |
| 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杭州裕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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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1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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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9-05 |
| 9 |
袁梅君、陈焰、赵雁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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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67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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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09-17 |
| 10 |
袁梅君、陈焰、赵雁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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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6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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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21-05-0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783执197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 2 | (2019)浙0109执1188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4 | 详情 |
| 3 | (2018)浙0783执679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3 | 详情 |
| 4 | (2018)浙0783执321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0 | 详情 |
| 5 | (2017)浙0783执700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详情 |
| 6 | (2017)浙0783执227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3 | 详情 |
| 7 | (2017)沪0106执2280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3 | 详情 |
| 8 | (2017)浙0783执177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1 | 详情 |
| 9 | (2016)浙0783执799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功、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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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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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450号被执行人周功、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功、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4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周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75386.0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4437.05元(已算至2017年11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周功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市场C318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白云字第1873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89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18元,由被执行人周功负担,被执行人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1097.3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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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汪孝富、汪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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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48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汪孝富 汪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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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482号汪孝富、汪林芬: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孝富、汪林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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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1 |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黄利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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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5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被告- 黄利波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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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5299号黄利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黄利波、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黄利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379873.41元,支付利息11121.91元(已算至2017年11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黄利波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市场C2045、C3188、C3190室房地产(登记号为东房预白云字第12024349号、第12024350号、第1202435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5元,减半收取计3582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52元,由被告黄利波、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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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永岳、蒋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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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334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岳 蒋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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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3348号黄永岳、蒋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岳、蒋慧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29万元及违约金125280元(违约金从2010年8月5日起以剩余房款2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0月5日止为12528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文龙,人民陪审员徐志林、周福英。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10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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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梅君、陈焰、孙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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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0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虞跃兰 被告- 袁梅君 陈焰 孙诤 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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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026号袁梅君、陈焰、孙诤:原告虞跃兰与被告袁梅君、陈焰、孙诤、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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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梅君、陈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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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4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杜月平 被告- 袁梅君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陈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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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456号袁梅君、陈焰:原告杜月平与被告袁梅君、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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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袁梅君、陈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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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 袁梅君 陈焰 陈袁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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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807号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袁梅君、陈焰: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袁梅君、陈焰、陈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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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梅君、陈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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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7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栋 被告- 袁梅君 陈焰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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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794号袁梅君、陈焰:本院受理李栋诉袁梅君、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8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袁梅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栋借款本金3250524.5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袁梅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李栋负担5996元,由被告袁梅君负担32804元,被告陈焰、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佳友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梅君所负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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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 9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梅君、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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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1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满香 被告- 袁梅君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 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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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190号袁梅君、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焰:本院受理原告金满香与被告袁梅君、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美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现依法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13时45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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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
| 10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梅君、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佳友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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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6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宝福 被告-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袁梅君 浙江省佳友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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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628号袁梅君、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佳友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福与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浙江省佳友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归还借款520万元,并支付利息25792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9日暂算至2016年8月2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省佳友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航晓,人民陪审员卢道真、周福英。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8:4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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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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