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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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2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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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2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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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4249号黄柱良、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夏纪成与被告黄柱良、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42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31395.4元。二、判令被告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三、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鉴定报告、质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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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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