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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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51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51号当事人:浙江骏马衣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吉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5116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27号2020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8月5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徐剑、张旋为本案承办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059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经查明,在2001年-2009年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27号建造厂房。2001年-2002年,建造了1#厂房(包括门卫室),建筑面积1105.91平方米;2001年-2002年,建造了2#厂房,建筑面积为842.39平方米;2007年-2009年,建造了3#厂房,建筑面积为3740.04平方米。现均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1#-3#厂房(包括门卫室)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3486531.4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草)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段俊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27号厂区内建造厂房,2001年-2002年,建造了1#厂房(包括门卫室)和2#厂房,2007年-2009年,建造了3#厂房的事实;当事人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0015155号、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0015156号)、厂房转让协议、《椒江区工业企业已建待批项目登记发证联系单》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所在地块的位置、土地使用类型及面积、厂区内原有建筑物等情况;台州市椒江城建测绘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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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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