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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携程商务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86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28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翔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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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21777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黄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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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11-18 2020-11-18
    2

    邱敬敬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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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7372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邱敬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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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1 2021-10-11
    3

    陈儒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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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5094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陈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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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10-08
    4

    朱兵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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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92民初8243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原告-朱兵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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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29
    5

    郑荣清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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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849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郑荣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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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24
    6

    龚毅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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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3867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龚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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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09-29
    7

    张孟枭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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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9463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孟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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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29
    8

    袁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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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9991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袁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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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9-03 2021-09-26
    9

    孙文超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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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5593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孙文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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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10-08
    10

    时瑾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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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7644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时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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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8-13 2021-09-03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鲁0214民初72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郝代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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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G40 2020-11-08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郝代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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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G24 2020-11-08
    3 (2019)沪0105民初143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丽江大研院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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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G85 2019-12-26
    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丽江大研院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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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G77 2019-09-10
    5 (2017)沪0105民初16249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荣联合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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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五常市人民法院 G64 2017-09-10
    6 (2016)沪0105民初5271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丽江市古城区飘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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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宁安市人民法院 G54 2016-08-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裸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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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23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裸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裸心町斯慕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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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2356号西安市高新区裸心町斯慕酒店:本院受理裸心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安市高新区裸心町斯慕酒店、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047670号、11047668号商标专有权;2.被告二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展示含有侵犯原告第11047670号、11047668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页面;3.被告一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字号中使用“裸心”字样,并在《新民晚报》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4.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9858.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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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2

    (2021)浙0110民初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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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218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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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186号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元,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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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3

    (2021)浙0110民初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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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218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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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186号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刻拆除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店招、门头,立刻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宣传资料,停止在网络上宣传;2、判令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立刻删除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的全部侵权页面及宣传链接;3、判令被告厦门李邹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300元、律师费用5000元共计63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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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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