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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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贵泉、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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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662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贵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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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04-22 |
2 |
温贵泉与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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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31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贵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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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5-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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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662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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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131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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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31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贵泉 被告- 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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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温贵泉诉被告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03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支付所有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葆凝、人民陪审员黄泳红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嘉欣担任记录,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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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2 |
(2018)粤0606民初131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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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31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贵泉 被告- 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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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贵泉诉被告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312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温贵泉支付货款13029.7元及利息(利息以13029.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贵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3元(原告温贵泉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03元,被告广东顺德殿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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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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