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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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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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522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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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4 |
2 |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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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511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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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30 |
3 |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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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502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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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6 |
4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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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10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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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10-14 |
5 |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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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行初3378号 | - |
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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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10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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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为与深圳前海金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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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690号之一 | 肖像权纠纷 |
原告-雷海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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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09 |
7 |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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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659号 | 其他 |
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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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30 | 2021-07-05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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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748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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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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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望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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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77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魏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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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3-05 | 2021-06-30 |
10 |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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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7003号 | 行政裁决 |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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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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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01民初233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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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3G56中缝 | 2019-11-19 |
2 | (2016)粤0106民初1026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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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3 | (2016)粤0106民初1026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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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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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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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程媛媛 被告-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张秀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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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张秀东:本院受理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大鱼号“张秀东的多姿生活”发布致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如被告张秀东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秀东负担;二、被告张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媛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方式:020-36690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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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192民初11021号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赵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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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21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程媛媛 被告-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赵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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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1021号赵迪:本院受理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赵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110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大鱼号“赵迪爱综艺”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书面致歉声明以向原告程媛媛公开道歉。如被告赵迪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赵迪承担;二、被告赵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媛媛支付合理开支3000元;三、被告赵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媛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四、驳回原告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程媛媛负担258元,由被告赵迪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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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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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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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程媛媛 被告-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张秀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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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张秀东:本院受理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秀东在涉案大鱼号“张秀东的多姿生活”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www.uc.cn和www.dayu.com首页中连续30日分别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www.dayu.com首页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维权支出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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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4 |
(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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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程媛媛 被告-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张秀东 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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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张秀东:本院受理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秀东在涉案大鱼号“张秀东的多姿生活”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www.uc.cn和www.dayu.com首页中连续30日分别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www.dayu.com首页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维权支出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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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5 |
(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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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程媛媛 被告- 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张秀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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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1015号张秀东:本院受理原告程媛媛与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张秀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秀东在涉案大鱼号“张秀东的多姿生活”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www.uc.cn和www.dayu.com首页中连续30日分别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www.dayu.com首页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维权支出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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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6 |
(2020)粤0106民初39686号广州六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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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68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广州六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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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686号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六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013602021-02-2215:40:05:174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0)粤0106民初39686号广州六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浙江艺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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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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