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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来达

    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苏豪名厦5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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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738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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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8-15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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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财保163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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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0-16 2019-11-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恢913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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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913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钟帆飞 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森 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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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913号之二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森、钟帆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森、钟帆飞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57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本院(2019)粤03执47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森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石湖龙村源盛路89号厂房(一)【不动产证号6000384387号】以优先清偿债务。本院(2021)粤03执恢913号之一恢复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4738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恢91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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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2

    (2020)粤03执异13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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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13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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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393号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森、钟帆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强制处分被执行人李森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石湖龙村源盛路89号厂房(一)。案外人深圳市鹏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0)粤03执异1393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139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深圳市鹏丰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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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3

    (2019)粤03执47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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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7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钟帆飞 李森 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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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738号深圳市鸿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森、钟帆飞: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57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7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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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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