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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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朋攀与罗忠少、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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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348号之一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潘朋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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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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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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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怀强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连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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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强与被告连子龙、第三人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怀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左雪贞电话:0755-223271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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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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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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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怀强与被告连子龙、第三人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怀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4650元,原告张怀强已预交,由原告张怀强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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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3 |
(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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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怀强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连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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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怀强与被告连子龙、第三人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周常焱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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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4 |
(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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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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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怀强与被告连子龙、第三人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54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周常焱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09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左雪贞电话:0755-223271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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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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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3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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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348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 潘朋攀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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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少、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朋攀诉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6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朋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潘朋攀负担。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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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6 |
(2020)粤0303民初63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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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348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 潘朋攀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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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少、深圳市科农智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朋攀诉你们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6348号。原告诉请:1、二被告协助办理注销手续;2、支付代办注销费用8000元及2007年7月至2019年12月税务罚款费用3250元,共计112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7月2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大楼七楼第一速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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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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