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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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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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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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2-28 |
2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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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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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12-28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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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396号之十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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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1-04-15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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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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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8-06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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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21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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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20-01-01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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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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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5-29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郭满垣、陈钟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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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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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11 | 2018-11-20 |
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韦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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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终2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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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21-01-05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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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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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3 | 2018-12-31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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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异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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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8-07-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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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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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9-08-1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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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8-07-1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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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9 |
4 | (2015)佛顺法执字第1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忠沛 韦秀英 陈汝佳 黄建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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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5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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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7-04-20 |
6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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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G24 | 2017-02-21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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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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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执61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详情 |
2 | (2019)粤06执396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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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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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韦翠群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梁炳辉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何佩玲 吴健民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淑娟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吴明杰 吴倩玲 陈卓庭 韦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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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353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39908.8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3990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2220026.53元、罚息1110013.26元、复利81259.06元,合计共3411298.85元;二、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十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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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
2 |
(2020)粤0606民初92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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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陈汝佳 黄建玲 陈钟沛 何翠芳 何后南 陈炳尧 陈永文 韦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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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7560560.32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炳尧、韦翠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6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炳尧、韦翠群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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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3 |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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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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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12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11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2.以1119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3.以1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4.以1119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5.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746.69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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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4 |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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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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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1074875.0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2.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3.以1399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4.以13999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5.以11074878.27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6.以11074875.0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7.从2013年7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80.11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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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5 |
(2020)粤0606民初92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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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陈汝佳 黄建玲 陈钟沛 何翠芳 何后南 陈炳尧 陈永文 韦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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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0元及罚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60560.32元及罚息(以756056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五、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汝佳、黄建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1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韦翠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1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陈永文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各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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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6 |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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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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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074875.06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38476.6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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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7 |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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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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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20000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624447.8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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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8 |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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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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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074875.06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38476.6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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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9 |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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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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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20000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624447.8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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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10 |
(2019)粤0606民初66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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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陈汝佳 黄建玲 何翠芳 何后南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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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1148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47423.6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1247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26346.47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177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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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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