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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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海阁拉斯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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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民初28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阁拉斯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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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签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民初2849号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海阁拉斯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资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换280000元租赁押金及占用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租赁押金退还为止,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为4312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70000元的抽风机;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搬运费55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荷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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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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