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银行股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萧山区瓜沥镇杭州超世界机动车市场10号10-17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民初1240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民初124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杭州赐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赐富医药有限公司 赵张夫 陈和珍 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赐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赐富医药有限公司、赵张夫、陈和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你们及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你们与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6807701.3元及利息4558516.67元。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洁瑜、人民陪审员王建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至,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2018-06-27
    2

    (2017)浙0109民初16332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163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杭州中友机电有限公司 施敏敏 收起

    ... 展开

    杭州中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亚太路1888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杭州中友机电有限公司、施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杭州中友机电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486105元、利息140000元、罚息400007.68元、复利30165.63元,合计2056278.28元(复利等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此后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清偿日止);2.被告施敏敏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11-03
    3

    (2017)浙0109民初765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7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周火良 赵爱芬 收起

    ... 展开

    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火良、赵爱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火良、赵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7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2017)浙0109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2行的“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8564292元”补正为“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564292元”。二、(2017)浙0109民初765号公告中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8564292元”补正为“利息、复利、罚息合计5642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11-01
    4

    (2017)浙0103民初10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3民初10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胡其锋 王志华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28号之一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胡其锋、王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为与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其锋、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编号为平银杭萧东贷字20141209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利息159444.44元、罚息33541.67元、复利30302.87元(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继续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编号为平银杭萧东承字20141209第001号《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罚息23980.14元、复利7050.16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三、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编号为平银杭萧东贴字20141210第001号《汇票贴现合同》项下)罚息8666.67元、复利1380.17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继续按年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四、被告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胡其锋、王志华对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10-27
    5

    (2017)浙0109民初12970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129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 胡云虎 潘兰妹 收起

    ... 展开

    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老市场4楼4126-4133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与被告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胡云虎、潘兰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1499888.91元,利息494723.97元,罚息817295.25元,复利为41087.79元,合计12852995.92元(复利等暂计至2017年8月2日,此后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清偿日止);二、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胡云虎、潘兰妹对上述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胡云虎、潘兰妹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7-08-28
    6

    (2017)浙0109民初3211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32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 绍兴颐享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法茜特服饰有限公司 胡永平 边文珍 胡斌良 袁园 收起

    ... 展开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颐享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法茜特服饰有限公司、胡永平、边文珍、胡斌良、袁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绍兴颐享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法茜特服饰有限公司、胡永平、边文珍、胡斌良、袁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4225万元,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4%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2296728.78元以及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复利277852.21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利息2296728.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4%计算的复利;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有权对抵押的登记人为胡永平的位于绍兴钱清镇万兴庄园银爵园14幢的房屋(绍房权证钱清字第04865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7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有权对抵押的登记人为胡斌良的绍兴柯桥柯北花园1幢307-507室16、17号的房屋(绍房权证柯桥字第07789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2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有权对抵押的登记人为袁园的绍兴华舍街道中海国际商业中心3幢526室-542室的房屋(绍房权证华舍字第07309号-第07314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10094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绍兴颐享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浙江法茜特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胡永平、边文珍对上述第一 收起

    ... 展开
    2017-08-11
    7

    (2017)浙0109民初4530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45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 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尉才良 金月娥 胡国华 洪逸玲 收起

    ... 展开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尉才良、金月娥、胡国华、洪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136820.72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3684.74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利息13682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151585.42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4245.3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利息151585.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三、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尉才良、金月娥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胡国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洪逸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尉才良、金月娥、胡国华、洪逸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518元,由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 收起

    ... 展开
    2017-08-11
    8

    (2017)浙0109民初3452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3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中兴纺织有限公司 谢金海 徐云美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兴纺织有限公司、谢金海、徐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986万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599816.67元、复利21362.52元以及以利息59981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二、绍兴柯桥中兴纺织有限公司、谢金海、徐云美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绍兴柯桥中兴纺织有限公司、谢金海、徐云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7359元,由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负担,绍兴柯桥中兴纺织有限公司、谢金海、徐云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7-26
    9

    (2017)浙0109民初765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9民初7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周火良 赵爱芬 收起

    ... 展开

    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火良、赵爱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火良、赵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800万元,支付截至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8564292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265%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利息3170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265%计算的复利;二、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周火良、赵爱芬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火良、赵爱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750元,由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萧山吉祥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火良、赵爱芬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6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6-28
    10

    (2017)浙0103民初10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3民初10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胡其锋 王志华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28号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胡其锋、王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其锋、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银杭萧东贷字20141209第0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期内利息159444.44元,罚息33541.67元,截止2015年6月3日的复利1888.54元,及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5944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的复利;2.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银杭萧东承字20141209第001号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罚息23980.14元,及以23980.1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3.被告绍兴柯桥炎泰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银杭萧东贷字20141210第001号汇票贴现合同项下罚息8666.67元,及以8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息9.75%计算的复利;4.被告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其锋、王志华对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7-06-2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