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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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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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60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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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2 |
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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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60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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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3 |
申请保全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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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保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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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29 |
4 |
申请保全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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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保3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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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9 |
5 |
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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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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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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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乡城晟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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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民终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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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7 |
申请保全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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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保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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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9 |
8 |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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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1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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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9 |
9 |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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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31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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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10 |
申请保全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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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保1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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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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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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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鹏 魏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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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861号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诉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鹏、魏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000元,共计111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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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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