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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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榕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星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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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323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榕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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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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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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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2245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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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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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耀珍、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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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3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方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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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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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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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29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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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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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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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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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1-08 | 2018-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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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方耀珍与被上诉人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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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3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方耀珍 被上诉人- 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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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356号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方耀珍与被上诉人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我院(2019)浙02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方耀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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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2 |
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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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 方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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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342号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方耀珍就(2018)浙021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承办法官:徐静,书记员:余芳芳,联系电话:0574-86378044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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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3 |
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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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 方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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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342号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21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共同返还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0元,由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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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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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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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 方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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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342号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赢典当有限公司、方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泰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94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94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许建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8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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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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