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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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雪梅、深圳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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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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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顾嘉旭、深圳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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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顾嘉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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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马艳、深圳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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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马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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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联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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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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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南联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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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联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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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雪梅、深圳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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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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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利花、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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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陈利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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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南联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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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联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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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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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财保576-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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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财保576-585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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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财保576-585号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张逍等10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财保576-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98023.21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告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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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2 |
(2021)粤0307民初26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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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611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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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6112号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陈利花与被告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利花课时费14625元二、被告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利花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6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利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陈利花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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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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