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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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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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5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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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6-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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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4执3777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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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5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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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5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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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5103号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3756.2元。二、被告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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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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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104民初5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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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5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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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5103号浙江纠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彼特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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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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