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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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汉之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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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1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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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14 |
2 |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景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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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6民初3470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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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21 |
3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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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1行审4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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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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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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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24民初33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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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1-30 |
5 |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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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民终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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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7-23 |
6 |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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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6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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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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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博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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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46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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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4-14 |
8 |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迪诺拉水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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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终22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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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11-16 |
9 |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钟嘉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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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57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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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10 |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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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31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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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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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21民初3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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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1民初34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仪(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 陈碧莎 钟嘉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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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中仪(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钟嘉颖、陈碧莎、中仪(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壹拾万零捌仟壹佰陆拾伍点五元整(108165.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日止的法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被告钟嘉颖、陈碧莎、中仪(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丁美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如正、赵小敏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王菊弟、朱琴英、陈建梅,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4时4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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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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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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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6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华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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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稿)河南华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73444R):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1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河南华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160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日1‰计算至货款实际履行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南华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13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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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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