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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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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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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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0-27 | 2017-12-22 |
2 |
樊振中与深圳市气象局、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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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93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樊振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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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4-04-16 | 2017-04-05 |
3 |
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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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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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樊振中与深圳市气象局、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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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樊振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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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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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632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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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320号之一 | - |
原告- 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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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320号之一朱宪: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宪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3232元及利息(利息以1932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90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892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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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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