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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利装饰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同创国际4栋25-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某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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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民初613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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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6-27 2019-12-13
    2

    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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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民终633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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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6 2018-12-30
    3

    唐远成与重庆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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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991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唐远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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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2-25 2018-05-07
    4

    王国兵与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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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683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王国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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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07 2018-02-28
    5

    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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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财保14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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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4-18 2017-05-12
    6

    雷文敬、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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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雷文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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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雷文敬、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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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雷文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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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陈某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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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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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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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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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唐远成与重庆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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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唐远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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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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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 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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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2单元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83062C: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对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二审被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姚利平联系电话(023)6717755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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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9
    2

    (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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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 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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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2单元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83062C: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000元(含质保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工程款4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10220元,由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0元,被告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50元。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姚利平联系电话(023)6717755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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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4
    3

    (2017)渝0112民初99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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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99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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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9912号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2单元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83062C:原告唐远成与被告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的主要内容是:驳回原告唐远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唐远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姚利平联系电话(023)6717755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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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6
    4

    (2017)渝0112民初68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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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683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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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835号陶波,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王国兵与被告陶波、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陶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兵工程款111460元;二、被告陶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兵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1、在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以96460元为基数,2、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清之日止,以111460元为基数,以上均按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国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陶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姚利平联系电话(023)6717755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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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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