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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伟富物流

    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新道西路256号旁(第二间)
    • 简介:-
    • 行政处罚 1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运政罚〔2021〕04381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2日10时45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高速公路德清北收费外广场对浙B2L258/浙LH861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尚正峰,车辆所有人是宁波浩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月18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孙杰峰、钟亮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尚正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尚正峰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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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详情
    2 湖运政罚〔2021〕04379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2日10时45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高速公路德清北收费外广场对浙B2L258/浙LH861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尚正峰,车辆所有人是宁波浩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月18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孙杰峰、钟亮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尚正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尚正峰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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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详情
    3 湖运政罚〔2021〕10202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0日15时5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京岚线K1326+800m对浙LG687挂/浙B2J332自卸挂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9月10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赵小峰、陈新民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沛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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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详情
    4 甬路政罚〔2021〕17124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8日4时46分,浙L23185/浙B200K挂(6轴)行经S213(浒溪线)慈溪方向K22+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95吨。7月2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奉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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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详情
    5 甬运政罚〔2021〕18520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5日15时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梁周线与世南西路路口对浙LG878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郑云黑,车辆所有人是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7月16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勘验照片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对郑云黑的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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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详情
    6 杭运政罚〔2021〕40271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2日15时37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余杭区东西大道与荆余路路口对浙L23185/浙B200K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杨百川,车辆所有人是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6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邢建岭、方成昂承办此案。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杨百川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车辆详细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整改后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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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详情
    7 杭路政罚〔2021〕402319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2日15时54分,浙L23185/浙B200K挂牵引车(6轴)行经G329K395+3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航达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83吨。2021年6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8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佰零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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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详情
    8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01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7日,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浙L23185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200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该涉案车辆从仓前街道杭州机场轨道快线土建施工SGJC-1标段工地出发,装运该工地所产生的工程渣土行驶至余杭街道荆余路杭徽高速入口处,于当日18时20分被执法队员查获。现场该涉案车辆密闭化运输,无污染路面情况且无倾倒行为。经询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定(2021)第3079250号)对涉案车辆进行暂扣(浙L23185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200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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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8 详情
    9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1012005270036号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当事人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渣土准运手续,雇佣驾驶员王刚驾驶车牌为浙L23185,挂车号为浙LG85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杭州市西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地装载工程渣土(余泥)出发,途经留泗路、天目山西路、五常大道,于2020年5月20日20时00分,在车辆行驶至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华立公司门口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队员现场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0]第3043278号),依法对运输工程渣土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4328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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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详情
    10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6046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L15529/浙LC553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7日11时1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北仑支线)北仑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0.7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4.7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舟山伟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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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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