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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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黄荣福、李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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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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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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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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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5098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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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1 |
3 |
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闫梦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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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6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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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10 |
4 |
钱燕萍与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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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257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钱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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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9-28 |
5 |
洪林与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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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3639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洪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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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10 |
6 |
林少芬与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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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3636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林少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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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10 |
7 |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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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49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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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1-01-01 |
8 |
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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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51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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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11-16 |
9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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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8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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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0-05-28 |
10 |
蔡瑞婷与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黄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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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968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蔡瑞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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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8-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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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破35号之二 | - |
被申请人-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申请人- 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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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3-09 |
2 | (2019)粤0303民初180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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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7-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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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509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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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2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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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710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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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710号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原告陈文娣与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7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回所付疗程卡金额800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红曼电话:0755-227416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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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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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之二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 李成 黄荣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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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之二李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荣福、李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缴纳出资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415.4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483元,被告李成负担65932.42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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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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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499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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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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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499号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药品款11250.2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比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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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4 |
(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之一质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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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之一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 黄荣福 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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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之一李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荣福、李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限期质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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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5 |
(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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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 黄荣福 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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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0397号黄荣福、李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履行出资200万元的义务;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履行出资800万元的义务;3.请求判令被告一因迟延履行出资义务向原告支付利息20513.89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即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为20513.89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因迟延履行出资义务向原告支付利息82055.56元(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即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为82055.5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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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6 |
(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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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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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罗)劳监罚[2019]021号、深(罗)劳监罚[2019]028号、深(罗)劳监罚[2019]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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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7 |
(2019)粤0304执异519号公告举证和证据、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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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519号 | - |
当事人- 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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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异519号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经典视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成、黄荣福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听证传票、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两份,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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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8 |
(2019)粤0303民初2968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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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96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蔡瑞婷 当事人-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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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黄荣福、李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瑞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296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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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9 |
(2019)粤0303民初180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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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8072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汤洁 当事人-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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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洁诉你(们)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807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8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洁8250元;二、驳回原告汤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汤洁负担7元,由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汤洁已经预交,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的34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汤洁。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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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10 |
(2019)粤0303民初141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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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6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尹森 当事人-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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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森诉你(们)的服务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416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4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尹森与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森返还费用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尹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尹森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0元,拒不支付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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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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