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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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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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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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9 |
2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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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4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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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9-27 | 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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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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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587-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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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6 | 2016-12-28 |
4 |
22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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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587-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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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6 | 2016-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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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宏与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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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17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谢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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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6-07-31 |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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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大华华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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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阳大华华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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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5-05-05 | 2017-09-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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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0执443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7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1161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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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99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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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9996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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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996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原告陈南兵与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99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列为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院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院联系人:余素颖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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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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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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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当事人-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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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钟志伟原告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1)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原始账目;(2)2019年及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营报告;(3)投资款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4)2018年2月至今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书面决议文件;二、被告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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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1)粤0112民初4259号原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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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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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4259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8084251.1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被告拖欠货款8084251.13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3日为18973737.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539957922021-07-2017:17:27:0(2021)粤0112民初4259号原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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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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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221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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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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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增资协议:(1)立即向原告提供被告一2018年原始账目和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公司原始账目、经营报告,投资款使用的银行流水,以及2018年2月至今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书面决议文件;(2)立即将被告一注册地址迁至济南高新区内或将投资款全部用于其济南高新区内子公司济南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3)立即按增资协议约定成立董事会,并将原告委派的董事及原告实缴之事实登记在工商公示信息系统中。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30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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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5 |
(2020)粤0309民初19221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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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当事人-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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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福建智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92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增资协议:(1)立即向原告提供被告一2018年原始账目和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公司原始账目、经营报告,投资款使用的银行流水,以及2018年2月至今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书面决议文件;(2)立即将被告一注册地址迁至济南高新区内或将投资款全部用于其济南高新区内子公司济南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3)立即按增资协议约定成立董事会,并将原告委派的董事及原告实缴之事实登记在工商公示信息系统中。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30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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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6 |
(2020)粤0305执116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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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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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618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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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7 |
(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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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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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1480.00元及违约金129085.9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5.45元,由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陆胜男联系电话:8660883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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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8 |
(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应诉材料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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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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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2859号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你方可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8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8日0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陆胜男联系电话:8660848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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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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