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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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斌兵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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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32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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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7 |
2 |
广州市全民钱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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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辖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全民钱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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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0 |
3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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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谢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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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6 |
4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中祥,陈桂莲,詹晓川,王丽玲,王志军,周丽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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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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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1 |
5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芹英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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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财保19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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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19 |
6 |
张允如、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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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9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允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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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6-07 |
7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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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3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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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8-19 |
8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合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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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950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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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07 |
9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国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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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9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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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10 |
10 |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闯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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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07号之三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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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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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催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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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0 | 2020-11-15 |
2 | (2016)粤0391民初7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天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恒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李燕辉 吴忠伟 谷东英 李天赐 黄秋凤 李卫平 蓝凤清 杨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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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84 | 2020-11-12 |
3 | (2013)第012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 范京 陈真 范芊盈 周建福 蒙金玉 许杨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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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10-11 |
4 | (2016)粤0391民初7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天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恒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李燕辉 吴忠伟 谷东英 李天赐 黄秋凤 李卫平 蓝凤清 杨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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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6 | 2020-08-30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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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20-08-05 |
6 | (2020)粤0305民催8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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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9 | 2020-07-16 |
7 | (2020)粤0305执恢3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编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汇昌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新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亮实业有限公司 胡瑞兰 陈新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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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7-14 |
8 | (2020)粤0305民催7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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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05-28 |
9 | (2019)粤0305执恢300-3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海鹏食品有限公司 李胤池 李娜 盐城海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潢川粤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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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05-21 |
10 | (2020)粤0305民催5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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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5-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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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恢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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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恢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兵 深圳市欧皇经典翡莉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张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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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恢21号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皇经典翡莉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张莉莉、张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皇经典翡莉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张莉莉、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恢21号去除租约通知书。该去除租约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法涤除案外人高小军申报的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布龙公路北侧锦绣江南C1栋2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60999,建筑面积:122.56平方米)的租约后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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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2 |
(2022)粤03执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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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7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银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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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757号之一刘银海: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106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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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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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素芳 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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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 林素芳、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素芳、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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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4 |
(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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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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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林素芳、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素芳、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0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利息为1279250元,截至2021年9月6日,罚息为18375元、复利为133400.5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林素芳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566.15元,由被告林素芳、深圳前海一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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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5 |
(2022)粤03执1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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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12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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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1225号之一陈小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106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1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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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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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文琳 被告- 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清辉 郑清贵 郑秀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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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 郑清辉、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秀洪、郑清贵、郑清辉、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宣布原告与被告一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所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个人类)》于起诉日(2021年12月1日)全部提前到期;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3,700,000.00元人民币;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诉状第二项请求本金余额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2,301,518.39元[其中贷款期间内利息2,066,733.14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复利234,785.2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贷款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00按日计收,复利、罚息按年利率9.00(即复利、罚息利率为贷款期间执行年利率上浮50)按日计收,均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含罚息)为计算基数,罚息以应还而未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自贷款宣布到期日的次日((2021年12月2日))开始计收罚息];第四项: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0元;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6,031,518.39元。第五项: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质押财产【红木家具一批,包括越南黄花梨箱子(1件)、大叶紫檀沙发十三件套(1套)、越南黄花梨瓶子(1件)、老挝大红酸枝根雕茶台(1件)、缅甸花梨镶黑酸枝太师椅三件套(27套)、小叶紫檀根雕(2件)、老挝大红酸枝沙发六件套(1套)】,并就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第六项: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6日14时35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李文琳 电话:0755-8660839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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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7 |
(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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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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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郑清辉、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秀洪、郑清贵、郑清辉、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4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宣布原告与被告一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所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个人类)》于起诉日(2021年12月1日)全部提前到期;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3,700,000.00元人民币;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诉状第二项请求本金余额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2,301,518.39元[其中贷款期间内利息2,066,733.14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复利234,785.2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贷款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00按日计收,复利、罚息按年利率9.00(即复利、罚息利率为贷款期间执行年利率上浮50)按日计收,均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含罚息)为计算基数,罚息以应还而未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自贷款宣布到期日的次日((2021年12月2日))开始计收罚息];第四项: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0元;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6,031,518.39元。第五项: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质押财产【红木家具一批,包括越南黄花梨箱子(1件)、大叶紫檀沙发十三件套(1套)、越南黄花梨瓶子(1件)、老挝大红酸枝根雕茶台(1件)、缅甸花梨镶黑酸枝太师椅三件套(27套)、小叶紫檀根雕(2件)、老挝大红酸枝沙发六件套(1套)】,并就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第六项: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6日14时35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李文琳电话:0755-8660839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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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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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炜炯 方茵 方锡鹏 林金年 林惠芳 周子缨 方超 深圳市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唐爱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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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 周子缨、方超、方锡鹏、方茵、林惠芳、林金年、唐爱贞、林炜炯、深圳市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子缨、方超、方锡鹏、方茵、林惠芳、林金年、唐爱贞、林炜炯、深圳市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1000元及利总、复利(截至2021年11月21日,利息为4842.74元,截至2021年11月22日,罚息为112209.23元、复利为14163.6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一承担案律师费30000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孙茜联系电话:0755-26693482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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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9 |
(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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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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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周子缨、方超、方锡鹏、方茵、林惠芳、林金年、唐爱贞、林炜炯、深圳市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子缨、方超、方锡鹏、方茵、林惠芳、林金年、唐爱贞、林炜炯、深圳市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567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1000元及利总、复利(截至2021年11月21日,利息为4842.74元,截至2021年11月22日,罚息为112209.23元、复利为14163.6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一承担案律师费30000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孙茜联系电话:0755-26693482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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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10 |
(2022)粤03执7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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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77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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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774号之一黄国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106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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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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