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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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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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41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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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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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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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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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7-24 |
3 |
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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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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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7-24 |
4 |
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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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20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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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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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易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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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易永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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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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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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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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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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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凯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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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凯迪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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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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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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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辖终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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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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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0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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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0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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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090号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蔡昌富、杨学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0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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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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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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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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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118号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331.32元;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15331.3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裕莱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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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3 |
(2019)粤0304民初511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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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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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111号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97282.52元;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297282.5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6.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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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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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2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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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20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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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2207号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5892.82元;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5892.82元为基数,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谱瑞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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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5 |
(2019)粤0304民初51113号撤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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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易永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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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113号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易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易永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6元,减半收取计148.78元,由原告深圳易永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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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6 |
(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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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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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不服(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民事上诉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民事上诉状》,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偿还上诉人欠款151238.63元;3、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5138.63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为解决涉案争议支付2500元律师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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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
7 |
(2019)粤0304民初51111、51113、51118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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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11、51113、5111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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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111、51113、51118号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4月15日上午09:30,届时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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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8 |
(2019)粤0304民初373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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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瑞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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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0号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了原告成都市瑞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300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瑞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2962.69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13883.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4日起算,一部分以59079.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瑞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市瑞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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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
9 |
(2019)粤0304民初37266-373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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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266-3731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瑞达电子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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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266、37270-37271、37273、37276、37278-37285、37289、37292、37294、37301-37307、37310、37311、37313、37314、37316号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浩瑞达电子有限公司等(详见附表一)。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二十八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266、37270-37271、37273、37276、37278-37285、37289、37292、37294、37301-37307、37310、37311、37313、37314、37316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266、37270-37271、37273、37276、37278-37285、37289、37292、37294、37301-37307、37310、37311、37313、37314、37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详见附表二);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律师费(详见附表二);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各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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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
10 |
(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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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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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7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水原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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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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