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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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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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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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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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久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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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1404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久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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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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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久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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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9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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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2-11 |
4 |
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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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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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7-14 | 2017-08-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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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被告- 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艾士雄 余晓云 艾志清 王燕 方洪权 杨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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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39 | 2020-03-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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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358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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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88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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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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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880号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杨亮:上诉人艾志清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余晓云、方洪权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王燕、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8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艾志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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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2 |
(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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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被告- 艾士雄 余晓云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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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艾士雄、余晓云、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被告艾士雄、余晓云、深圳市启鑫盛电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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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3 |
(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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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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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艾士雄、余晓云、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被告艾士雄、余晓云、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截至2020年3月2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920000元、截至的利息人民币38413.33元、复利人民币412.58元、罚息人民币1900元(自2020年3月3日开始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004002018K00100号的《授信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艾士雄、余晓云对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46.54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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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4 |
(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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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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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艾志清、王燕、方洪权、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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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5 |
(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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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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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21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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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6 |
(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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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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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艾志清、王燕、方洪权、杨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艾志清、王燕、方洪权、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为21040.74元、复利为140.52元、罚息为1213.88元;2019年10月10日后的罚息以本金1500000.0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1040.74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11.4%计算至上述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艾志清、王燕、方洪权、杨亮对被告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艾志清、王燕、方洪权、杨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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