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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自编22号二、三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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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15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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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8 2020-12-08
    2

    李武、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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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行申1157号 行政受理

    再审申请人-李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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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1-01-01
    3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锡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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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40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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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0-10
    4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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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18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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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1-05-21
    5

    广州市狮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汤盛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聚集餐饮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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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56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狮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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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1-30
    6

    李英彪、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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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614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李英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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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02
    7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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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48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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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12-08
    8

    李某与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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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8944号 劳动争议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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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09-07
    9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红云、朴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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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2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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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9-07
    10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锡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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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4民初358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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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10-13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04民初287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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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3
    2 (2018)粤0104民初26009号 劳动争议

    被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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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3 (2017)粤0104民初60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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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9
    4 (2018)粤01民终132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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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7
    5 (2017)粤0104民初60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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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6 (2017)粤0104民初166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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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7 (2017)粤0104民初60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上膳百品食府 李冠锋 何志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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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10-18
    8 (2017)粤0104民初166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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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9-14
    9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上膳百品食府 李冠锋 何志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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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5-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21715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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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17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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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715号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电费33137.93元、水费9967.86元;2、被告支付逾期缴纳上述电费、水费的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日按上述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付);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994082021-07-2317:17:01:0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21715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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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2

    (2021)粤0106民初21855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志凯、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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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18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马志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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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855号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志凯、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电费616.46元;2、被告支付逾期缴纳上述电费的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日按上述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付);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993452021-07-2317:13:10:0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21855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志凯、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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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3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朝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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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58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冯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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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5883号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朝斌: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朝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8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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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4

    (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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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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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8559892021-03-3115:35:20:51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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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5

    (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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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冯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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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冯朝斌支付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缴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9305.05元、水费918.5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冯朝斌支付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缴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3276.81元、水费306.18元;三、被告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冯朝斌所负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14元,由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9元,被告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8259012021-03-1016:24:34:891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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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6

    (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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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冯朝斌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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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9305.05元、水费918.54元、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算,每日按欠缴费用千分之一计算);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3276.81元、水费306.18元、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每日按欠缴费用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544282020-11-1716:00:15:317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电话:83008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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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7

    (2019)粤0106民初22407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红云、朴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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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2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禹红云 朴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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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2407号禹红云、朴明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禹红云、朴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禹红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水费208.98元、电费913.49元;二、被告禹红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期间水费、电费的违约金【以198.78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8.26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5.43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以不超过所欠本金为限】;三、被告朴明成对上述判项中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禹红云负担,被告朴明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3212172020-04-3015:51:01:729联系人:谢婉萍、李植(2019)粤0106民初22407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红云、朴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禹红云、朴明成: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谢婉萍、李植电话:83006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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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8
    8

    (2019)粤0106民初38550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芳俊、莫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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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85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芳俊 莫小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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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550号朱芳俊、莫小弟: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芳俊、莫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38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芳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欠缴的水费204.12元及违约金(其中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水费48.6元,从2017年9月15日起算;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水费97.2元,从2017年10月11日起算;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水费58.32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算;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期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朱芳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欠缴的电费4383.67元及违约金(其中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电费1487.38元,从2017年9月15日起算;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电费1754.65元,从2017年10月11日起算;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电费1141.64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算;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期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莫小弟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92元,均由被告朱芳俊、莫小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2275062020-03-2515:49:19:0联系人:王丽仪、陈穗芳(2019)粤0106民初38550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芳俊、莫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朱芳俊、莫小弟:11560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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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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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15863号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宾振任、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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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158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宾振任 王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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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5863号宾振任: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宾振任、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宾振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1894.34元、管理费1168.26元;二、被告宾振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590.07元;三、被告王坤对被告宾振任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宾振任、王坤负担220元,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1563552020-02-2616:21:24:0联系人:谢婉萍、赵飞龙(2019)粤0106民初15863号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宾振任、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宾振任: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谢婉萍、赵飞龙电话:83006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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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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