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执3177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英斯特哈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06 |
2 |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执3177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英斯特哈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06 |
3 |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执2779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12-28 |
4 |
深圳市中艺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166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艺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5-06 |
5 |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166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04执31776号限高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执31776、31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31776、31777号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案(2020)粤0304执31776、3177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01 |
2 |
(2020)粤0304执317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执317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31776号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21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317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1-27 |
3 |
(2020)粤0304执317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执31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31777号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21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31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1-27 |
4 |
(2020)粤0304民初22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221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158号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费45000元及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31日前的违约金17815元及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曾桂胜、人民陪审员徐之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5-13 |
5 |
(2020)粤0304民初221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2216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160号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赫美联合即时通信APP技术开发费用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赫美联合即时通信微信端H5页面技术开发费用70000元及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31日前的违约金105845元及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曾桂胜、人民陪审员徐之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5-13 |
6 |
(2018)粤03执27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执277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779号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2-2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