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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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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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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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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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4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梁勤 杨文娟 第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杨芳 何翰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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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9 | 2019-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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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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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309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何翰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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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3094号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63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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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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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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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何翰宏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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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人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上诉人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645342021-06-1617:24:48:0联系人:李思婷、陈晓琼(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李思婷、陈晓琼电话:020-830086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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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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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3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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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331-333号 | - |
当事人- 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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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331-333号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案外人任贵芝等人不服本院查封了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爱都二街37号地下一层146号、25号、95号车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异331-33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爱都二街37号地下一层146号、25号、95号车位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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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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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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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何翰宏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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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388222021-05-2518:50:51:684联系人:李思婷、陈晓琼(2019)粤0106民初24035号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翰宏、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李思婷、陈晓琼电话:830086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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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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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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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2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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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29号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上诉人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上诉人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上诉人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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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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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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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2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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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029号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国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870元,由原告广州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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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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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7号-公告上诉状(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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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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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97号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以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芳、何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97号,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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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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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7号公告判决-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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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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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97号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以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芳、何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9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编号2016深银八委贷字第0007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包括:1.合同期内欠息9563041.92元;2.合同期内欠息的复利980071.34元;3.逾期利息,分别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和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情况详见附表二),所得价款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受偿。四、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65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80元、公告费600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45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53452.22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2422.22元,由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连带负担1191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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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9 |
(2019)粤03民初497号公告判决-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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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 梁勤 杨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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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97号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建信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以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芳、何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9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编号2016深银八委贷字第0007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包括:1.合同期内欠息9563041.92元;2.合同期内欠息的复利980071.34元;3.逾期利息,分别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和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情况详见附表二),所得价款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受偿。四、被告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65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80元、公告费600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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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10 |
(2020)粤03执异10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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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037号 | - |
当事人- 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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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037号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案外人詹亚动不服本院查封了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爱都二街37号地下一层XX号车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0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詹亚动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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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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