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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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国、地标东方(成都)核心资产投资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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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447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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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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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3964号原告徐建国诉被告地标东方(成都)核心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焦丹丹、深圳前海东方创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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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39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建国 被告- 地标东方(成都)核心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焦丹丹 深圳前海东方创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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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3964号原告徐建国诉被告地标东方(成都)核心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焦丹丹、深圳前海东方创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地标东方(成都)核心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价款760000元,并赔偿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款7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3月10日为186897元),合计95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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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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