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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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戴荣忠、施嘉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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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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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05-05 |
2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与林清平、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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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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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20-01-19 |
3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与林清平、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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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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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20-01-19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戴荣辉、张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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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2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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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03-30 | 2018-06-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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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3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 被告- 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林清平 陈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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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0 |
2 | (2018)闽0581民初3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 被告- 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林清平 陈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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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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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戴森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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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9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戴森森 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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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森森: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戴森森、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戴森森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035.3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戴森森应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戴森森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戴森森追偿;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你承担本案受理费236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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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戴森森、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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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戴森森 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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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森森、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戴森森、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戴森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4848.7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戴森森偿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被告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戴森森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戴森森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戴森森、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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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清平、陈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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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 被告- 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林清平 陈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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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清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60****2530)、陈丽雪(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63****154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与被告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林清平、陈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林清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4451.71元、利息5089.03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原告有权以被告林清平抵押担保位于石狮市九二路长福安置小区地段C10#2901房产(协议编号:Z000305-4)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林清平的上述债务;3、被告陈丽雪、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清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王鑫鑫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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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清平、陈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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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 被告- 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林清平 陈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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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清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60****2530)、陈丽雪(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63****154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与被告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林清平、陈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4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林清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9403.63元、利息3332.73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原告有权以被告林清平抵押担保位于石狮市九二路长福安置小区地段B05#602壹宗房产(协议书编号:Z000458)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林清平的上述债务;3、被告陈丽雪、石狮市湖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清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45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王鑫鑫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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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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