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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顺民用

    科顺民用建材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六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口申宁建材有限公司、李孟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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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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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贡禹防水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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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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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衢州市创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丽萍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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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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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谢永宾、谢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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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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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海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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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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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申请保全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贡禹防水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汪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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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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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贡禹防水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汪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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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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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海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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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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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江西贡禹防水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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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贡禹防水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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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永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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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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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234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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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3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刘筱红 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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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筱红: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34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985.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498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二、被告刘筱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筱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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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2

    (2020)粤0606民初234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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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3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刘筱红 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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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筱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朗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985.54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44985.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为36971.31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上述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1日9: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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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3

    (2019)粤0606民初280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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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80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隆发商贸有限公司 郭晓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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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晓爱: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隆发商贸有限公司、郭晓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352.8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上述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4日15:4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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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4

    (2019)粤0606民初34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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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34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谢永宾 谢燕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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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谢永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谢永宾、谢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邝贤棋、陈嘉惠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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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5

    (2019)粤0606民初34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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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34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谢永宾 谢燕斌 陕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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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永宾、谢燕斌、陕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永宾、谢燕斌、陕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3431号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永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7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永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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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1
    6

    (2018)粤0606民初78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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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7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马娅萍 秦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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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娅萍、秦小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娅萍、秦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7863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娅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30元及利息(利息以15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秦小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马娅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1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8.52元,被告马娅萍、秦小松负担2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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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7

    (2018)粤0606民初78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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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7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马娅萍 秦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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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娅萍、秦小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娅萍、秦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5930元;二、被告一、二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全部欠款利息4810.86元,以上合计20740.86元;三、被告一、二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全部欠款利息,直至被告全部付清为止;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士渝、人民陪审员阮锦丹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金莲担任记录,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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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8

    (2017)粤0606民初119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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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1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赵海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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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海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931.2元;二、被告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利息为215.8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嘉碧、人民陪审员邝贤祺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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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2
    9

    (2017)粤0606民初119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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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1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赵海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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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前海: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19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31.2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32931.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依来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海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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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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